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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
2017-01-19 17:25  

为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,加强到自主学习中心上课的师生员工对公有财产的责任心,避免仪器设备等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,确保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,特制定此办法。凡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,必须进行赔偿。

一、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。

二、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易动手。

三、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。

四、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失职、不负责任,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被盗、失火、水灾等。

五、公物私用造成的损坏或丢失。

六、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。

七、因盗窃或以坏换好者,对当事人按设备值的二倍罚款。

八、对一惯不爱护仪器设备和器材,严重不负责任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,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,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,损失重大,后果严重者,除责令赔偿外,应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性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九、责任事故发生后,仪器设备所在单位,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,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,并提出书面意见报送实验设备管理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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